欢迎访问青海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网站!
     您的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国家政策 >> 正文
 

关于印发《青海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点击量: 创建时间:2015-12-21

关于印发《青海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

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安委〔2010〕10号

各州(地、市)政府(行署),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省安委会研究制定了《青海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青海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

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今年以来,全省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以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现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但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导致的事故多发频发,也暴露出一些地区、行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省政府同意,制定青海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按照"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总体安排部署,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减少一般事故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时间要求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和特种设备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明确的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

时间要求:从即日起至10月31日,集中3个月的时间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重点内容: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未严格落实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的行为。

9、未依法取得防雷装置设计或施工资质。从事专项防雷装置设计或施工的单位或个人,或超出资质允许范围进行防雷装置设计或施工的单位或个人。

10、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煤矿。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15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明确的16种应关闭煤矿,未关闭或关闭不彻底的;

(3)不履行煤矿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未经核准或未进行可研、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等工作,擅自施工建设或组织生产的;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不到位的;基建期内边施工边生产的。

2、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违规排放尾矿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3、交通运输。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

4、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5、危险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6、烟花爆竹。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

(3)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的。

7、民用爆炸物品。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8、冶金。

(1)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9、特种设备。

(1)非法制造特种设备的;

(2)不进行定期检验的,不进行登记注册的,不持证上岗等违法使用的。

三、方法步骤

(一)明确打击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针对2009年以来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在对今年以来发生的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并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此次行动实施方案要细化到县(区)、乡(镇)两级政府,狠抓责任落实。8月20日以前,请各地区、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将《实施方案》报省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6135201,电子邮箱:qinghaianjian163.com)。

(二)实施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要组织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经济、国资委、公安、交通运输、农牧、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发改委、铁路、民航、工商、质监、气象、旅游、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共同开展联合执法;对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与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专项行动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规定标准,加强督导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作为深入推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关键环节,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要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地区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层层组织检查,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以及地区间互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督查分工

专项行动结束后,省安委会将对重点地区组织开展综合督查;10月20日以前,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将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将其情况汇总后报告省政府。

(一)综合督查组

第一督查组:督查西宁市

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二督查组:督查海东地区、黄南州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第三督查组:督查海北州、海南州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第四督查组:督查海西州

牵头单位:省安全监管局

各督查组成员单位由牵头单位与省安委会办公室协商确定。玉树、果洛两州要根据分工方案自行抓好组织实施。

(二)专项督查组

1、煤矿督查组:由青海煤监局、省经委组织实施。

2、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督查组: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实施。

3、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督查组: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实施。

4、道路交通督查组:由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组织实施。

5、水上交通督查组:由省交通厅组织实施。

6、铁路督查组:由青藏铁路公司组织实施。

7、民航督查组:由民航青海安全监管局组织实施。

8、建筑施工督查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

9、消防督查组:由省公安厅组织实施。

10、水利督查组:由省水利厅组织实施。

11、电力督查组:由省电力公司组织实施。

12、农业机械督查组:由省农牧厅组织实施。

13、特种设备督查组:由省质监局组织实施。

14、民爆器材、国防科技工业督查组:由省经委组织实施。

15、旅游督查组:由省旅游局组织实施。

16、中央(外省)驻青企业督查组: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实施。

17、省管企业督查组:由省国资委组织实施。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省气象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其监管职责范围进行专项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打击治理措施。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严格责任分工,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抓住重点,严厉打击。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严重的地区、行业和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真正打在痛处,治住要害。要坚决打击和铲除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保护伞",以及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坚决查处领导和参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组织者及骨干,坚决查处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政府工作人员,坚决查处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标本兼治,注重实效。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六个结合":要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要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要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要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要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据情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规定,在乡镇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在县级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分别对乡镇和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据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营造氛围,强化监督。在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期间,要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动员和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企业及职工,全面理解、参与和推进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确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

上一篇:

下一篇: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2-2017 青海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
备案号:青ICP备2021000945号 -1
技术支持:青海西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