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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责任追究制度等八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点击量: 创建时间:2006-12-20 |
青质监特函〔2006〕209号 关于印发青海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责任 追究制度等八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所: 为了进一步落实我省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的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切实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省局制定了《青海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责任追究制度》等八项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工作实际贯彻执行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特种设备制度通知 抄送:青海油田公司,本局局长、主管副局长、纪检组长, 监察处、法规处、特设处,存档。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12日发 青海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三、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许可,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依照《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 (六)发现有违反《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七)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青海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档案管理制度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档案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可溯源并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资料、图片、电子文本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档案的归档范围 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档案(设计许可;制造许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气瓶充装许可;安装改造维修前告知;使用登记;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检验检测人员考核;作业人员考核)。 2、特种设备监督检查档案(现场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行政执法案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批复)。 3、特种设备综合统计报表。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档案(工作要点、工作部署、各种会议材料、各种文函、行政许可公告、阶段性工作总结、各类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总结、年度总结等)。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档案应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并按档案分类目录进行编号。各类档案的保存期限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注意防盗、防潮、防鼠、对破损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复制。 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档案管理人员要遵守《保密条例》,借阅档案必须按规定办理,不得随意借阅给他人。 青海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督查制度 一、督查事项 (一)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国家和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整改情况; (四)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工作和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处分的落实情况; (五)各级质监局、特种设备检验单位、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各级质监局认为需要进行督查的事项。 二、督查对象 各级质监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三、督查工作组织 督查工作由各级质监局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四、督查方式 督查工作由上级质监局对下级质监局进行督查,省质监局负责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进行督查。督查工作原则上一年内应不少于2次。 五、督查结果反馈 对被督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组织督查的单位应下达督查通知书,被督查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向组织督查的单位写出整改报告。 督查工作结束后,组织督查工作的单位要写出督查报告,报上一级质监局,同时向督查对象反馈结论,提出督查建议。 青海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制度 青海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原则上为每年2月和7月份召开。 一、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全国会议精神,部置全年(或下半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2、听取各州(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本地区安全监察工作的汇报; 3、对上一年(或上半年)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4、分析研究、解决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二、参加会议人员 1、各州(地、市)质监局分管局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 2、重点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各州(地、市)质监部门可参照省局做法,定期召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例会。 青海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廉政与 行风建设制度 1、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质监事业改革发展这个中心,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增强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意识,把杜绝行业不正之风变成自觉行为。 2、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保证公平、公正、文明执法,反对简单粗暴执法。不得趁执法之机,搞权钱交易,不准把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及自己应尽的职责直接或间接地变为有偿服务。不准利用行政行为,为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不准乱收费、乱罚款。 3、维护团结,加强纪律性。牢固树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业形象。讲大局、讲纪律、讲理解、讲协作;相互尊重、相互宽容、以诚待人;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 4、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严格执行"五公开"、"十不准"、"八严禁"和"十项禁令"的规定,坚决杜绝"吃、拿、卡、要、报"行为的发生,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做到办事程序化、制度化和公开化,接受社会监督。 青海省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分类 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二、事故快报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生一般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立即向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机构报告。 移动式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异地发生事故后,业主或者聘用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 事故快报按《特种设备事故管理》软件格式填写打印,对于严重事故以上的事故可先电话告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并在两日内补报事故快报。事故快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事故发生地点; (三)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四)事故设备名称; (五)事故类别 (六)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三、事故季报 各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5日以前将所辖区内上季度事故汇总表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于每季度的第1个月15日之前将全省上季度事故汇总表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四、事故年报 各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于每年1月5日以前将所辖区内上年度事故汇总表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将本省上年度事故汇总表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五、其它 事故快报,事故年报、事故季报必须用特种设备事故管理软件录入打印。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事故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有关事故的情况、意见和建议。 青海省特种设备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一、特种设备行政执法检查,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在具体履行特种设备行政执法和检验检测活动的检查。 二、特种设备行政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一)拟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按规定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情况; (三)对需暂扣、撤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书的案件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情况; (四)对需要立案处罚的案件移交专职执法机构立案查处的情况; (五)对举报投诉、上级交办和有关部门移交的存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事故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情况; (六)通知检测检验机构对逾期未检或存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依法进行强制检验的情况; (七)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整改落实的情况; (八)从事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执法人员违纪违法的情况。 检测检验机构: (一)依法对特种设备进行强制检验并将在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地的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的情况; (二)按照安全监察机构和专职执法机构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提出的要求开展检验的情况; (三)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持的情况; (四)检测检验工作质量和任务完成的情况。 三、特种设备行政执法检查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无不作为的情形; (二)依法行政管理和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三)执法主体合法,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 (四)适用调查或强制措施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四、检查时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或工作人员每年自查1-2次,并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对其下属人员进行检查: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每年至少进行1-2次自查; 省、州(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每年应对下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不少于2次的抽查。 青海省特种设备 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 (二)违章使用特种设备,造成严重事故以上事故的(含严重事故); (三)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 (四)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监制、监销活动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事故隐患: (一)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二)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三)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四)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五)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以改正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必须在24小时内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四、接到报告的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必须在24小时内予以处理。 五、对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必须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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