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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有关要求的通知 点击量: 创建时间:2006-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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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质监特函〔2006〕212号 关于贯彻实施《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 规则》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制订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已于200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使《规则》在我省得到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则》实施后,凡是未纳入监检目录暂不实施监检的起重机械(监检目录见附件),不得以未经过监检而进行查处。 二、对纳入监检范围的起重机械,于2006年10月1日监检实施前已经投入生产(包括取证样机)而尚未实施监检的,由设备制造所在地的监检机构核实,其所在地市以上(含地市)安全监察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出厂到安装地按照规定办理安装告知等事宜,对上述设备也不得以未经过监检的理由而进行查处。 三、对监检范围内的起重机械,于2006年10月1日后投入生产的(包括取证样机),必须按照《规则》实施监检。凡发现未经监检的产品,不得办理安装前的告知手续,并按《条例》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
主题词:起重机械制造规则通知 抄送:中石油青海油田分公司,本局主管副局长,特设处, 存档。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15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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