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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场(厂)内机动车辆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点击量: 创建时间:2006-10-13

青质监特函〔2006〕164号

关于场(厂)内机动车辆专项整治工作

的补充通知

各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落实省局《关于开展场(厂)内机动车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青质监特函[2006]17号),顺利开展场(厂)内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通知,请遵照执行:

1、厂车的注册登记和检验工作可同步进行,各地应结合工作实际,根据厂车的使用情况凭技术资料直接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核发车辆牌照,也可由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后凭检验报告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核发车辆牌照。

2、厂车注册登记号应按照《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附录6的相关规定编写。

设备编码表如下:

轮式自行专用机械

5020

履带式自行专用机械

5010

蓄电池车

5030

客车类

5040

汽车类

5050

方向盘轮式拖拉机

5060

手扶拖拉机

5070

手把式三轮机动车

5080

其它机动车

5090

3、厂车牌照由省局统一编号订制。

4、鉴于厂车整治工作中存在的复杂情况和实际困难,整治工作完成时间及上报时间延长至12月15日。

整治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特设处。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三日

主题词:厂内机动车整治补充通知

抄送:省特检所,本局主管副局长,特设处,存档。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局办公室 2006年10月13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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