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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开展“土锅炉”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点击量: 创建时间:2006-08-02 |
青质监特函〔2006〕121号 关于继续开展"土锅炉"专项 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5年3月至11月,我省各级质监部门在全省范围开展了大规模的"土锅炉"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从目前来看,非法使用"土锅炉"的情况在我省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有些地方回潮情况严重。全国其他地区"土锅炉"爆炸事故也时有发生。 如:2006年3月24日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一个体养猪场发生的"土锅炉"爆炸重大事故,造成了4人死亡,1人受伤。7月30日晚上9时04分,温州市鹿城区仰义乡沿江工业区沿兴路108号泰豪皮革厂发生一起锅炉爆炸事故,造成厂房倒塌,殃及旁边小店。截至当日下午,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9人受伤。 因此,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的"土锅炉"专项整治工作,防止"土锅炉"爆炸事故发生,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继续加强"土锅炉"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06〕193号)的要求,省局决定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 "土锅炉"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具体安排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以事故为教训,以常压热水锅炉承压运行和小型蒸汽锅炉无证制造、无证安装、无证使用、无证操作和无定期检验"土锅炉"为重点,对个体服装生产、小豆腐坊、小型食品加工厂、小浴室、小皮革厂等小型作坊式企业及人员密集的学校、商场等场所,在去年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同时,继续广泛宣传非法使用"土锅炉"的危害性要通过宣传,不断提升全民特种设备安全知识使业主充分意识到使用"土锅炉"不仅危害自身安全,还会造成周围人群的伤害,是违法行为,努力使法规、政策深入人心,得到用户的理解和支持。 二、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的支持,增强取缔"土锅炉"的力度。要积极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街道办事处协调,取得共识。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他们负有发现事故隐患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的责任。通过有关部门和办事处、社区的支持和协助,加强整治工作效果 三、要做到执法和服务相结合,对缺乏专业知识造成常压锅炉承压运行的使用单位,要热忱给予技术上的指导、帮助他们消除隐患;对锅炉确实存在事故隐患,难以保证安全运行的,要经过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引导用户使用安全可靠的合格锅炉。对粗制滥造、无法保证使用安全的"土锅炉",实施停用、拆除、销毁处理的联动功能,从根本上防止"土锅炉"的回潮。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对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土锅炉"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增强信心,落实举措,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违法制造、使用"土锅炉"的行为,并与相关部门形成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有效开展对"土锅炉"的专项整治工作。同时,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本辖区"土锅炉"的情况和动态,根据本地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请各地于十月三十日前,将"土锅炉"的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省局特设处。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土锅炉△整治通知 抄送:本局主管局长,特设处,存档。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2006年8月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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