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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场(厂)内机动车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点击量: 创建时间:2006-02-10 |
青质监特函〔2006〕17号 关于开展场(厂)内机动车辆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确定为行政许可项目。场(厂)内机动车辆是仅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如叉车、堆垛机、推土机、挖掘机等。鉴于场(厂)内机动车辆具有数量多、流动性大等特点,存在着安全状况不明、隐患严重等实际情况,省局决定自今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场(厂)内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的专项整治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专项整治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范围是各类场(厂)内机动车辆(具体目录见附件一);检查的重点是各类厂车的注册登记、定期检验、驾驶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二、加强使用登记检查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组织人员对本地区厂车的使用登记情况进行核查,完善特种设备普查数据库中的各项内容,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令)的有关要求,办理厂车的注册登记并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厂内机动车辆安装牌照并粘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加强定期检验工作的检查 重点检查在用厂车定期检验情况,对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厂车,要责令使用单位限期进行申报检验或停止使用。 四、加强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 重点检查厂车驾驶人员是否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凡无上岗证书者要责令其限期改正。 省特种设备检验所要结合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精心组织、合理安排,严格按照《场(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等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保证检验工作质量,切实做好厂车的定期检验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以上要求,组织专人对辖区内的厂车使用情况进行清查,督促使用单位保质保量完成厂车的注册登记、定期检验和人员培训工作,并于2006年9月底以前将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总结报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附件:场(厂)内机动车辆含义、目录 二00六年二月十日
主题词:厂内车辆整治通知 抄送:本局局长、主管副局长,省特种设备检验所、特设处,存档。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2006年2月1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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