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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和考试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点击量: 创建时间:2005-11-28

青质监特〔2005〕164号

 

关于印发《青海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和考试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试管理工作,确保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70号令)等规定,省局制定了《青海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和考试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见附件一),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要求和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附件二)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具体审核发证工作由州(地、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气瓶充装作业、罐车充装作业、特种设备焊接作业(承压焊、结构焊)、安全阀维修作业、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作业、起重机械电气安装作业、起重机械电气维修作业、电梯机械安装维修作业、电梯电气维修作业、电梯电气安装作业人员和按照全省安全监察分级管理要求由省局实施监察的企业中所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发证;其它作业项目由作业人员所在地的各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审核、发证。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实行培考分离制度。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机构和考试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承担相应的培训、考试工作;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的教师须经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人员培训和考试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培训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证书使用及监督管理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青海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编号方法见附件三。

五、省质监局已开始受理第一批培训和考试机构的资质申请,需要申请相应资质的单位,请于2005年12月20日前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资料,省局将统一审查批准并向社会公布;自2006年元月1日起,凡是未申报相关培训和考试机构的单位,一律不得继续承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试工作。

六、在《管理办法》实施前,各项培训考核工作仍按照《青海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分级管理实施意见》(青质监锅[2004]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审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审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八、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附件:一、青海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试机构管理办法;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目录;

三、青海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编号方法。

 

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特种设备 作业 考试 办法 通知

抄送:本局局长、主管副局长,省锅容管特安全技术协会,

省特检所,各有关单位,特设处,存档。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局办公室 2005年11月28日印发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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